南京农业大学三亚研究院
校三院发﹝202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农业大学三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物资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现行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管理部门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是指纳入研究院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及其他资金。涉密项目的采购,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经费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采购,未提出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使用研究院各类资金,在研究院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且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研究院规定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纳入研究院招标采购统一管理范畴,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申购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其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为:行政类经费:(1)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下同)、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下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需签署合同;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进行签字。
(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需要三方询价;需持询价单,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签字。
(3)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需网上竞拍;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进行签字。
(4)4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需委托招标。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进行签字。
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或集采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且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集采目录的规定执行。
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或集采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且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集采目录的规定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包含科研仪器设备、科研材料及耗材、用于科研工作的软件等)、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项目的采购规定》执行。在研究院筹建期,未获得财政预算代码,不适合进行政府采购管理情况下,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也可暂按照该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采购组织架构由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组成。采购人为研究院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使用部门中的经办人,采购管理部门为负责协调组织研究院的采购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 采购人主要职责:
1.负责采购项目启动及呈批。
2.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负责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确定最高限价(即控制价)。
3.组织编制项目采购方案,明确采购需求,确定资格要求。
4.提供采购文件主要商务条款及技术要求,负责采购项目答疑、现场踏勘。
5.负责编制项目合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关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
第六条 采购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采购流程规范性及合理性,按照部门权责规定开展采购管理工作。
2.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资金拨付,按照部门权责规定开展资金拨付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绩效评估等工作。
3.负责对采购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按照部门权责规定开展风险防控工作。
4.采购管理人不可作为项目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集中采购、网上商城、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类别、预算金额及项目采购具体要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集中采购
指在集中采购目录中任何批量商品的采购。先由采购单位上报拟购货物需求,由财政部采购中心以统一招标等方式确定并公布供货商品品牌、规格、价格、服务条件、供货商等,采购单位直接选定所需商品,由供应商供货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网上商城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是面向社会公开开放的信息化采购平台,集采目录内设备需在网上商城中选购。
第十条 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
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应委托采购 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应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50万元及以上的零星改造等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网完成登记备 案后才能承接采购代理业务。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要求代理机构按《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要求严格落实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
第十一条 询价
政府采购目录外,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需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当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后,通过询价(三家及以上报价)自行采购,若供应商报价不足三家,或执行单一来源采购,必须经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使用单一来源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附属合同除外),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在原中选单位履约情况及信誉各方面良好的条件下,可直接签订协议。
4.除上述情况以外,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或经过特别请示批准的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管理
在预算年度内,单笔或批量采购货物大于等于100万元的,工程及服务大于等于120万元以上的,及“集中目录”内品目需先申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在每年7月和12月前统计汇总采购预算。无预算批复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能实施,应 申报预算而未申报的采购项目,须待完成预算追加后再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审批
所有需要办理进口免税手续的采购项目、国内采购≥10万元的采购项目,需要填写《研究院仪器设备、耗材、服务及无形资产采购管理报告》、《研究院零星改造项目管理报告》进行采购审批。采购管理报告需由采购经办人、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30万元的采购项目需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院长签署意见;≥100万元需院长签署意见,并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基建零星改造类项目需要按照《研究院零星改造项目管理报告》的要求填写并进行采购审批。
需办理进口手续的采购项目,按照海南自贸港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实施
1.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
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管理部门协助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依 法合规的组织完成采购流程。
2.网上商城
采购经办人员完成采购审批流程后,使用账号登录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
第十六条 验收入库
行政类经费:采购实施部门负责人负责采购项目到货接受和查验,≥10万且小于30万元的采购项目与所有办理进口免税的货物需要使用单位与供货商共同验收,≥30万元的采购项目需要使用单位、供货商、采购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完成填写《研究院仪器设备、耗材、服务及无形资产采购管理报告》中的开箱验收报告。需要技术验收的采购项目,提供技术验收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